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8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會政上列被告因家暴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會政(所涉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甲○○為父女,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被告蕭會政明知臺南市○○區○○路0號為公眾得以往來之攤位現場,僅因不滿告訴人甲○○於其工作忙碌時不願幫忙,竟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8時14分許,在上開攤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甲○○辱罵「幹你老師」、「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甲○○之名譽。因認被告蕭會政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蕭會政被訴家暴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告訴人已於113年12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足參。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宇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政斌法官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