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陳黃榕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 律師被告 陳振財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5,2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亦核定為8,895,217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為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95,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權利範圍不動產價額(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1/4土地面積1,036㎡×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1/4=2,331,000元2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1/28土地面積1,581㎡×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1/28=508,179元3高雄市○○區○○段000地號1/4土地面積380.64㎡×公告土地現值39,000元/㎡×1/4=3,711,240元4高雄市○○區○○段000地號1/4土地面積185.62㎡×公告土地現值39,000元/㎡×1/4=1,809,795元5高雄市○○區○○段000地號1/4土地面積27.17㎡×公告土地現值39,000元/㎡×1/4=264,908元6高雄市○○區○○段000地號54/4000土地面積513㎡×公告土地現值39,000元/㎡×54/4000=270,095元合計8,895,2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