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215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崗山仔郵局處之存款債權,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前鎮區,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