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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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8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829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温俊明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温俊明之勞保投保單位及立帳郵局,查債務人於高雄凹仔底郵局存款餘額僅24元,執行無實益,惟依勞保查詢結果,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設於桃園市。又債權人於112年9月21日具狀追加債務人於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存款及股利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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