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 黃清雲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 律師
馬涵蕙 律師被告 李讚修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9,71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3㎡×公告土地現值58,638元/㎡+建物課稅現值440,000元=6,479,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1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