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47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七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