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02號原告 翔義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櫻文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史慧玲 律師 楊敏慧 被告良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良松 被告 趙家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徐嘉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