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擔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土地開發信託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存字第22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3年度存字第226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5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並以93年度存字第226號提存在案。
茲以該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憑。經本院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