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花蓮縣瑞穗鄉富興村6鄰57號)於96年11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