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戊○○聲請人丙○○聲請人乙○○
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繼承人 張益源 之印鑑證明(印鑑應與蓋印於拋棄繼承權通知書上之印鑑相同)。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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