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954號債權人 徐佳玲 債權人 徐仁輝 債權人 徐志豪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淑汶 債務人 徐偉雄
一、債務人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向債權人徐佳玲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二、債務人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二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向債權人徐仁輝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向債權人徐志豪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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