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清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清河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準此,本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應併合處罰之案件,自應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6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有各該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由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迄今,受刑人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111年8月28日111年7月31日111年8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794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03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892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06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06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30日111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892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06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24日111年11月8日111年1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27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60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60號編號1-5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112年度執更字第110號執行)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5日拘役20日(共2罪)拘役5日犯罪日期111年8月25日①111年8月28日②111年8月29日111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03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499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06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037號112年度嘉簡字第5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30日111年10月24日112年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06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037號112年度嘉簡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8日111年12月5日112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60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3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0號編號1-5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112年度執更字第110號執行)編號6-9經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35日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20日拘役8日犯罪日期111年8月28日111年8月28日111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82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82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5號112年度嘉簡字第5號112年度嘉簡字第5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1日112年1月11日112年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5號112年度嘉簡字第5號112年度嘉簡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21日112年2月21日112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0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0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0號編號6-9經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3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