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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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吳宗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30,405元吳宗祐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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