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5號聲請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彭詳育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對相對人之住所地寄發存證信函,惟遭郵局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彭詳育係設籍於「新竹縣○○鎮○○街○○○巷○弄○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新竹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