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 張周玉 被告 許恒 被告公業 許寬治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許恒被告 呂文鋒 被告 張許峯 被告 賴芸均 被告 陳樂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889元,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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