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63號上訴人 陳季芸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 律師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倪華德 複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6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賴彥魁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