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程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程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楊程傑因交通過失致死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馨慈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受刑人楊程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洗錢防制法交通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60000元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8日至109年12月26日111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5、680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35號112年度交上訴字第2994號判決日期112/08/10113/01/17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3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19113/04/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再字第151號(前已易服社會勞動62小時)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