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楊智守法官戰諭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淑貞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楊智守法官戰諭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