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322號債權人丁○○債權人庚○○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辛○○債權人己○○債權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請求金額之計算公式及正確之聲明。
3、會單及相關證物影本。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