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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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83號原告 蘇士縯
王冠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蘇士縯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欠薪新臺幣(下同)151,000元、特別休假工資6,000元、資遣費25,000元、交通補助及代墊款100,000元,合計28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其請求工資157,000元(欠薪151,000元、特別休假工資6,000元),該部分裁判費1,660元,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830元,是原告蘇士縯應徵裁判費金額2,260元(計算式:3,090-830);原告王冠堯請求被告給付欠薪686,000元、特別休假工資14,000元及資遣費37,500元,共計737,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其請求工資700,000元(欠薪686,000元、特別休假工資14,000元)部分裁判費7,600元,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3,800元,是原告王冠堯應徵裁判費金額4,240元(計算式:8,040-3,8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