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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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34號原告 黃文潭 上列原告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即裁決書)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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