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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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33號原告 洪仲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