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6號聲請人甲○○
1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 陳美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陳美秋」抑或為「乙○○」?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汪清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