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黃惠琪 被告 許致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53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