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鈺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鈺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137、532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結晶15包送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綠色圓形錠劑半顆則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2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79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4年度毒偵字5137號卷第43至4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7組,確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使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見警卷第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96年度台上字第88
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紅色鋁箔包錠劑10顆,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鑑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 芬納西泮 成分等情,有上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惟被告持有附表編號五所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數量之純質淨重未在20公克以上,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電子磅秤2個,雖係被告所有之物,惟依卷內資料,無證據證明上開電子磅秤內含有毒品殘渣而屬違禁物,或確為供被告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是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5包(合計驗後淨重為│││命│13.845公克,均含包裝││││袋)│├──┼──────────┼──────────┤│二│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綠色圓形錠劑半顆(驗│││非他命(PMA)│後淨重為0.072公克)│││││├──┼──────────┼──────────┤│三│安非他命吸食器│7組│├──┼──────────┼──────────┤│四│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紅色鋁箔包錠劑10顆(││││合計驗後毛重為3.049││││公克)│├──┼──────────┼──────────┤│五│電子磅秤│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