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吳○震原告兼上一 許閔雯 法定代理人被告 鍾建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