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5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許玉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5,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