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附民原告 張國良 附民被告 魏漢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9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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