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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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意榖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魏嘉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肆 拾壹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