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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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債權人誠泰地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顯雅 上列債權人誠泰地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晃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誠泰地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移轉命令(證一、證三)所示,債務人姓名為「陳熀村」,並非聲請狀所載「陳晃村」,請具狀釋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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