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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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周采羚 被告 余清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7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修理費新臺幣(下同)32,251元、眼鏡4,230元部分不合法,業經本院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李善植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