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黃蔡嬌娥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被告 黃珩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