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8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96年度簡字第3083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之審判長處分如下:
主文甲○○、乙○○均應於收受本裁定繕本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
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有所不服提起上訴者,亦準用前開規定,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核本件被告甲○○、乙○○不服本院96年5月31日所為96年度簡字第3083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其未附任何具體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亦未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又所謂具體上訴理由係指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之違誤或量刑失當之瑕疵,逾期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者,即判決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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