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13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與甲○○係夫妻,於民國95年10月10日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6樓,雙方因細故起爭執,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甲○○,致甲○○受有右後頸部及左前額腫脹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96年3月6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資料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譚德周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