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新社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7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聲請人
如果相對人願意給付我新台幣22萬元的話,我願意將我的債
權30萬元減縮為22萬元。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
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