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新社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7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聲請人
  如果相對人願意給付我新台幣22萬元的話,我願意將我的債
  權30萬元減縮為22萬元。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
  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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