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6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陳報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檢附起訴狀所附證物原本到院,逾期
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揭規定提出證物原本,茲限原告於7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蔡文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