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張國忠~B法官廖立頓~B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盧懿娟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張國忠~B法官廖立頓~B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