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嘉明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參諸消債條例第141條之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鈞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之裁定,係認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新臺幣(下同)27萬9,672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分配20萬8,801元,顯然低於前揭餘款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免責。惟聲請人於受該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所陸續清償各債權人之款項,已達其應受分配比例之金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因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再因聲請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裁定不免責而告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7頁背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誤,至堪明確。其次,觀諸本院上開不免責裁定可知,係認聲請人聲請清算前
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賸餘款27萬9,672元,然於清算程序中各普通債權人僅受分配總額為20萬8,801元(該金額未扣除繳入國庫4,916元部分,實為20萬3,885元之誤),依此尚餘7萬5,787元(27萬9,672元-20萬3,885元)不足分配,各普通債權人及其應分配額、前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分配之金額如附表「應受償金額」、「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金額」欄所示,而聲請人受前開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如附表「裁定不免責後之還款金額」欄所示之數額而已達消債條例第
133條、第141條規定之數額乙節,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繳款單、現金卡還款憑單、繳款憑證、存款憑條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並有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77頁),足堪認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明確。基此,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其所清償之金額加計各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分配總額,與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計算之數額相當,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則聲請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
四、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聲請人於105年2月18日受不免責裁定確定,現即可湊得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之數額償還各債權人,而主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規定不免責之情形云云,惟聲請人就該不足額部分,或係聲請人於裁定不免責後另有其他收入,或係依靠親友資助等之情況,債權人既未就聲請人究竟有何隱匿收入狀況之情事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尚難據此即謂聲請人應有隱匿收入而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所定不應免責之情形存在,應認債權人此部分主張係屬空言臆測,尚難採取。再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復主張以債務人現年48歲,現每月均有固定收入,顯有相當工作能力,且每月所得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仍有餘額,具還款能力,主張債務人不應免責云云。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之規定,本件債務人於符合清償債權人金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之要件,即得聲請免責。再者,該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縱債務人清償之金額未合於債權人主觀上之期待,其依法自得聲請免責,且於合於法定要件後,仍應予免責,從而,債權人主張聲請人仍有工作能力云云,容非本件免責應予審酌之要件。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是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表:
┌──────┬─────┬────┬─────┬─────┬────┬─────┐│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金│應受償金額│清算程序中│裁定不免│合計還款金││││額比例││之受償金額│責後之還│額│││││││款金額││├──────┼─────┼────┼─────┼─────┼────┼─────┤│台新國際商業│175萬1,791│15.39%│4萬3,044元│3萬1,386元│1萬2,315│4萬3,701元││銀行股份有限│元││││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41萬6,778│3.66%│1萬0,238元│7,467元│2,931元│1萬0,398元││股份有限公司│元││││││││││││││├──────┼─────┼────┼─────┼─────┼────┼─────┤│中國信託商業│158萬2,127│13.9%│3萬8,876元│2萬8,347元│1萬1,122│3萬9,469元││銀行股份有限│元││││元│││公司│││││││├──────┼─────┼────┼─────┼─────┼────┼─────┤│國泰世華商業│112萬8,551│9.92%│2萬7,745元│2萬0,220元│7,934元│2萬8,154元││銀行股份有限│元│││││││公司│││││││├──────┼─────┼────┼─────┼─────┼────┼─────┤│花旗(台灣)│13萬5,694│1.19%│3,329元│2,431元│955元│3,386元││商業銀行股份│元│││││││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81萬0,595│7.12%│1萬9,915元│1萬4,523元│5,698元│2萬0,221元││有限公司│元││││││├──────┼─────┼────┼─────┼─────┼────┼─────┤│凱基商業銀行│18萬7,836│1.65%│4,617元│3,365元│1,321元│4,686元││股份有限公司│元││││││├──────┼─────┼────┼─────┼─────┼────┼─────┤│安泰商業銀行│43萬1,015│3.79%│1萬0,602元│7,722元│3,030元│1萬0,752元││股份有限公司│元││││││├──────┼─────┼────┼─────┼─────┼────┼─────┤│匯誠第二資產│35萬8,732│3.15%│8,812元│6,427元│2,522元│8,949元││管理股份有限│元│││││││公司│││││││├──────┼─────┼────┼─────┼─────┼────┼─────┤│摩根聯邦資產│55萬4,825│4.88%│1萬3,650元│9,941元│3,900元│1萬3,841元││管理股份有限│元│││││││公司│││││││├──────┼─────┼────┼─────┼─────┼────┼─────┤│聯邦商業銀行│147萬1,750│12.93%│3萬6,164元│2萬6,371元│1萬0,346│3萬6,717元││股份有限公司│元││││元││├──────┼─────┼────┼─────┼─────┼────┼─────┤│元大國際資產│92萬8,576│8.16%│2萬2,823元│1萬6,637元│6,528元│2萬3,165元││管理股份有限│元│││││││公司│││││││├──────┼─────┼────┼─────┼─────┼────┼─────┤│遠東商業銀行│42萬1,309│3.7%│1萬0,350元│7,548元│2,962元│1萬0,510元││股份有限公司│元││││││├──────┼─────┼────┼─────┼─────┼────┼─────┤│ 劉威伸 │120萬元│10.55%│2萬9,507元│2萬1,500元│8,436元│2萬9,936元│├──────┼─────┼────┼─────┼─────┼────┼─────┤│合計金額│1,137萬9,5││27萬9,672│20萬3,885│8萬元│28萬3,885│││79元││元│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