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8號上訴人 彭貞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志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6,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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