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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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原告與被告乙○○、前建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院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9,8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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