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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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台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90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於90年6月12日以90年度訴字第511號判決定執行刑5年8月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9月4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撤銷改判,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於90年10月15日判決確定;另於90年間犯有竊盜罪,經本院於91年3月11日以91年度易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1年4月8日確定,共計6年6月確定,於90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短刑期日期為97年9月25日,此有臺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