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一六號被告甲○○賭博一案,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一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項目名稱│數量│├──┼───────────────┼────┤│一│麻將│壹付│├──┼───────────────┼────┤│二│牌尺│肆支│├──┼───────────────┼────┤│三│骰子│叁顆│├──┼───────────────┼────┤│四│東西南北骰子│壹顆│├──┼───────────────┼────┤│五│抽頭金│新臺幣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