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郭馨文 被告 郭照蘭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莊松泉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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