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39號原告 柯茗鈞 被告 萬賢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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