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甲○○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吳瓊英┌──────────────────────────────────────────────────┐│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3號│├─┬───────────────┬──────────────┬────┬───┬────┬───┤│編│發行公司│債券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慶豐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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