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2號原告萬霖園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正鎗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被告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尚不足5,368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王萬金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