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82號原告 吳貴華 被告 謝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㈠夫妻之住所地法院。㈡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5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目前雖設籍於雲林縣○○鎮○○里○○00○0號上址,然被告戶籍在臺中市○區○○里○○路○段○○號,有戶籍謄本可稽,且據原告表示:其原住臺中,雲林地址是寄居,有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未合,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