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855號聲請人李 黃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以繼承人為限,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文河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23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爰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具狀聲請拋棄繼承云云。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件為據。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文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105年8月23日死亡。而聲請人 李黃文華 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為被繼承人之順位繼承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惟依李黃文華之戶籍謄本所載其父為 黃昭東 、母為 黃修 ,而被繼承人之父為 黃其萬 、母為 黃賴秀 還。是聲請人李黃文華即非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聲請人既非上揭法律規定所示之法定繼承人,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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