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改定禁治產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15號聲請人 高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依附件資料填載)。
(三)同意由聲請人高春梅為監護人之親屬會議紀錄、同意書;親屬會議紀錄及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四)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五)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許家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69)。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家齡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及同
意書、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規費繳款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