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031號上訴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 律師
張克豪 律師 蔡正廷 律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上訴人北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育
蔡魏秀媛 蔡力 被上訴人 林棟村
郭信良 陳建池 李坤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高婕馨